4.1 一般规定


4.1.1 仿古建筑应结合建筑耐火等级、火灾危险性、使用功能和安全疏散等因素合理规划布局。
4.1.2 仿古建筑(群)的防火间距,应符合下列规定:
    1 仿古建筑(群)与其他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GB50016的规定。
    2 仿古建筑群的占地面积大于20000㎡时,应分隔为多个连片区域,且相邻区域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2m。
    3 连片区域内的建筑,当楼栋建筑面积较小时,一栋或多栋建筑可按照防火分区划分防火分隔。耐火等级为一、二级的单、多层民用建筑,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2500㎡;耐火等级为三级且建筑层数不超过3层的民用建筑,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1200㎡;耐火等级为四级且建筑层数不超过2层的民用建筑,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600㎡。
    4 当连片区域内的防火分区面积大于本条第3款要求时,应采用墙体高出毗邻建筑0.50m以上的防火墙或宽度不小于4.0m的消防车道等方式进行防火分隔。
4.1.3 木结构仿古建筑内不应设置下列场所:
    1 电机房、储油间、配电房、供暖锅炉房等;
    2 除农业生产外的其他火灾危险性为甲、乙、丙类的厂房;
    3 除储存农业生产资料和生活必需品外其他火灾危险性为甲、乙、丙类的库房。
4.1.4 老年人建筑的住宿部分,托儿所、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活动场所设置在木结构仿古建筑内时,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。商店、体育馆和丁、戊类厂房(库房)设置在木结构仿古建筑内时,应采用单层设计。
4.1.5 仿古建筑内的营业厅、展览厅不应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。

条文说明
 
4.1.1 建筑设计总平面图应针对以下内容提供消防设计:周边城市道路情况,建设基地及建筑物场地内消防车道布置设计,以及消防车的主要出入口;拟建建筑物周边及邻近的建(构)筑物的名称、层数等;拟建建筑物与周边建(构)筑物或其他城市设施的间距等。
4.1.2 仿古建筑多采用单层或两三层的建筑层数,每栋建筑面积数十平方米至上千平方米不等,各栋建筑之间留有人行走道,有些则呈“一”字形左右贴邻面向人行街,甚至各栋之间共用一面墙体。考虑到此类建筑扑救较便利,人员垂直疏散的高度较低,在设计防火分隔时,结合国家倡导的节约用地精神,参考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GB50016-2014(2018年版)第5.3.1条对防火分区的设置要求,提出以防火分区的面积划分防火分隔面积。当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,最大允许的防火分隔面积可按规定增加1.0倍;局部设置时,防火分区的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.0倍计算。防火分隔的措施参考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GB50016-2014(2018年版)第6.1.1条、第6.1.3条、第6.1.4条的要求设定。
4.1.4 本条与现行国家标准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GB50016基本一致,工业与民用、生活居住与商业经营等区域宜分别设置。除为满足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所设置的附属库房外,仿古建筑内不应设置生产车间和其他库房。集中储存的柴草、饲料等可燃物堆垛宜设置在相对独立的安全区域,且不应设置在电气线路下方。经营、存放和使用甲、乙、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、作坊和储藏间,不应设置在仿古建筑内。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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